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工伤致十级劳动功能障碍!多用工主体混同,刘某维权为何遇困?
东莞厚街律师获悉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李文璇
劳动者若碰上“薪酬与社保由关联公司分别承担”的复杂用工情形,工伤追偿常会陷入“责任难以界定”的窘境。聊城有位姓刘的公民就遭遇过此类维权难题,他因工伤导致十级劳动能力受限后,因有三家关联单位轮流管理他的报酬和社保,申请仲裁与一审均遭遇挫折,幸而法律援助使其二审获得有利判决,保障了刘某本人的正当权益。
工伤致十级劳动功能障碍
因多用工主体混同维权遇困
二零一八年六月,刘某某加入Q企业,负责设备维护相关事务,此岗位表面看似平常,然而未曾预料到,日后的劳动关系问题会因此变得错综复杂。
接下来五年厚街律师,刘某的职务地点和从事的修理工作没有变动,不过,支付他薪水的单位以及承担他工伤保障的机构,在这三家组织之间多次更换。2018年7月到2018年8月,以及2018年11月到2020年3月期间,Q组织负责他的工伤保障,而S组织负责给他发工资;2020年4月到2021年11月期间,S组织接手了他的工伤保障,同时S组织也继续给他发工资。2021年12月到2022年9月期间,B公司正式成立,这家公司与Q公司、S公司在注册及经营地点上没有任何区别,从那时起,刘某的工伤保险费用开始由B公司承担,同时从2022年1月开始,他的薪酬也转由B公司支付。
2022年4月1日,刘某于B公司车间铁架之上安装联合机,铁架子突然向下滑动,砸到了他的右胳膊。送至医院检查,诊断出右桡骨骨折以及右前臂尺神经受损。后来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B公司的申请下,认定刘某的情况属于工伤,评定其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十级。
2023年5月8日,刘某因为B公司没有按照规定缴纳社保、也没有支付应有的补偿金,于是给公司寄出了《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表明要终止与公司的雇佣关系,紧接着向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要求B公司赔偿29129.9元,支付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63158.4元,发放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0176元,以及补发应休未休年假期间的工资5357.22元。不过,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2023年9月5日所下裁决,仅准许了停工留薪期工资25449.3元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655.4元的部分诉求,其余要求则未被采纳。
这个结局令刘某倍感沮丧,他打算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奈何医疗开销巨大,实在无力负担后续的法律程序费用,于是决定前往聊城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支持。经过审核,聊城市法律援助中心确认此案关乎劳动者权益维护,属于《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一条中“申请工伤事故人身伤害赔偿”的受理范畴,立刻委派专精于劳动纠纷的山东群创东莞厚街律师事务所的白伟律师负责此案。
二审厘清责任边界
终获全额赔偿
白伟接到任务之后,立刻联系了刘某,双方进行了深入的交谈,并且全面掌握了相关情况。他首先明确了争论的核心问题,比如员工与关联企业是否算作同一用工主体、补偿金是否应包含关联企业的工作时间、未休年假工资如何计算等,在得到刘某的许可之后,把仲裁申请中的“违法离职赔偿”修改为“离职补偿”,着重分析《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处理劳动人事纠纷若干事项的会议记录》里关于“关联企业统一用工选择权”的条款,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一)》中关于工作年限合并计算的规定,以此作为请求的法律基础。
依据案件细节和诉讼规划,白伟前往市场监督管理机构,调阅了三公司及部分股东的企业资料,核实了Q公司、S公司和B公司存在直接控制关系,其中一名自然人股东持有98.36%的股份,并且它们使用相同的经营场所;他整理了薪资明细和工伤登记信息,表明三公司存在轮流支付薪水与参保的混合用工情形;此外他还收集了工作证件等材料,用以证明刘某的职位和工作地点在连续五年内保持不变。
白伟提交了充分材料,一审法院审理后,仍以经济补偿金未按仲裁程序处理、未休年休假工资无连续十二个月工作证明为理由,仅认可部分停工留薪期工资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确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限为2022年1月至2023年5月,未支持经济补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等主要请求。
一审败诉并非意味着前路尽绝,我们应当继续提起上诉,寻求更高一级的裁决东莞厚街律师,以此争取更有利的判决结果,同时向聊城市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希望获得他们的进一步支持,并针对原审裁决中的不足之处,精心准备上诉策略,明确提出事实认定存在偏差,法律适用存在谬误,恳请上级法院能够重新审理,并作出支持原审全部诉讼请求的裁决,或者将案件退回原审法院进行再次审理。
庭审期间,白伟就混合用工方式、经济补偿的仲裁先决条件以及带薪休假的法律依据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并进行了有力辩护,最终,二审法庭接受了代理人的观点,指出赔偿款转为经济补偿金可以由法院直接裁决,不需要事先经过仲裁环节,同时,还将刘某的劳动关系起止时间,明确为从关联雇佣起始之日持续到劳动合同终止之时。
2024年4月9日,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裁定:刘某与用人单位的雇佣关系持续时段为2021年5月26日至2023年5月9日,该时段以B企业成立日期为基准点;法院认可应支付经济补偿金16593.3元,该金额依据5个月标准工资3318.66元计算,并将关联企业的工作年限合并考量;确认应发放未休年休假薪资2972.32元,涉及2021年和2022年各5天,按相关年份平均工资核算;对停工留薪期薪资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裁决维持原判。
刘某为争取工伤赔偿,同时要求劳动关系和经济补偿等权益,先后经历了劳动仲裁和法院一审、二审程序,从即将退休到退休之后,各项应得款项最终得以落实,他的正当权利最终获得了法律保障。该案件的妥善解决,不仅保障了刘某的合法利益,还为“关联企业合并用工”类工伤案件提供了参考案例。
指派机构:聊城市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人员:山东群创东莞厚街律师事务所 白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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